先附一段法規~

名  稱     公務員服務法
修正日期     民國 89 年 07 月 19 日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人事管理目
第 1 條          

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

第 2 條          

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於長官所
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

第 3 條          

公務員對於兩級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上級長官之命令為準,主管長官與
兼管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主管長官之命令為準。

第 4 條          

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
,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
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
談話。

第 5 條          

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
,吸食菸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第 6 條          

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
,加損害於人。

第 7 條          

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第 8 條          

公務員接奉任狀後,除程期外,應於一個月內就職。但具有正當事由,經
主管高級長官特許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以一個月為限。

第 9 條          

公務員奉派出差,至遲應於一星期內出發,不得藉故遲延,或私自回籍,
或往其他地方逗留。

第 10 條          

公務員未奉長官核准,不得擅離職守,其出差者亦同。

第 11 條          

公務員辦公,應依法定時間,不得遲到早退,其有特別職務經長官許可者
,不在此限。
公務員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
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
前項規定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其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第 12 條          

公務員除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外,不得請假。
公務員請假規則,以命令定之。

第 13 條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
、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
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
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
一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
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第 14 條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
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第 14-1 條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
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第 14-2 條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
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許可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第 14-3 條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
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第 15 條          

公務員對於屬官不得推薦人員,並不得就其主管事件,有所關說或請託。

第 16 條          

公務員有隸屬關係者,無論涉及職務與否,不得贈受財物。
公務員於所辦事件,不得收受任何餽贈。

第 17 條          

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應行迴避。

第 18 條          

公務員不得利用視察調查等機會,接受地方官民之招待或餽贈。

第 19 條          

公務員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公物或支用公款。

第 20 條          

公務員職務上所保管之文書財物,應盡善良保管之責,不得毀損變換私用
或借給他人使用。

第 21 條          

公務員對於左列各款與其職務有關係者,不得私相借貸,訂立互利契約,
或享受其他不正利益:
一、承辦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工程者。
二、經營本機關或所屬事業來往款項之銀行錢莊。
三、承辦本機關或所屬事業公用物品之商號。
四、受有官署補助費者。

第 22 條          

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
,並依各該法令處罰。

第 22-1 條          

離職公務員違反本法第十四條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
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第 23 條          

公務員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應受懲處。

第 24 條          

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
之。

第 25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再附一個有關貧窮的定義



貧窮的定義:月收入低於18980元

內政部打算拉低「貧窮線」,貧窮的定義將從目前的「最低生活費」,改成消費加儲蓄的「可支配所得」,再取「中位數」為標準。按照主計處的估算,每人每月的「可支配所得中位數」是一萬八千九百八十元,一旦修法通過,每人每月的總所得不到一萬九千元可望納入社會救助範圍,比目前台灣省的低收入戶標準、放寬一倍。(張雅惠報導)

「社會救助法」目前對於低收入戶的定義是,家庭總收入平均分散給全家人之後,每人每月不到最低生活費標準,也沒有超過主管機關公告的年度金額,以台灣省為例,最近三年的數字都是每人每月九千八百二十九元。內政部打算調整這個定義,把最低生活費,也就是平均消費支出的六成,改成最近一年的可支配所得中位數。可支配所得指的是可以用來消費和儲蓄的金額,中位數是從低到高、落在最中間的數字。

主計處估算,每人每月的可支配所得中位數是一萬八千九百八十元,如果修法確定,等於每人每月總所得不到一萬九千元的幾乎都可以納入補助,貧窮線的標準幾乎比目前放寬一倍。

主計處稍早公佈九十七年的家庭收支調查報告,如果按照五等分位法,每戶家庭每年的可支配所得中位數是七十九萬六千多元,用這個概念除以十二個月、平均每戶三點四六個人,得出每人每月可支配所得是一萬八千九百八十元。

不過,社會救助法規定的家庭總收入,不只是薪水,還包括投資收益,以及房屋土地不動產的公告現值,甚至連動產的價值也要加進去;哪些人的總所得都要算?包括申請人、配偶、一等親直系血親、以及同一戶籍的兄弟姊妹等。

出處來源:中廣新聞台




另附一個公務員的薪水表

等級     初任各官等職務人員,等級起敘     薪資給與
俸額     專業加給     合計
高考三等/特考三等     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24,440元     18,910元     43,350元
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     25,435元     20,790元     46,225元
普通考試/特考四等     敘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     18,445元     17,830元     36,275元
初等考/特考五等     敘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     11,635元     17,710元     29,345元
【註】:
1.本表係以現行一般行政機關(銓敘部)為計算實例,供應考人參考,惟實際薪資仍應以筆試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
2.薪資給與:
(1)包含本俸+專業加給,但尚未扣除公保、健保、退撫提存、所得稅等。
(2)指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之給與。
3.實際薪資,仍以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



退休金怎麼算?


名  稱     公務人員退休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04 日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第 9 條          

退休金之給與種類如下:
一、一次退休金。
二、月退休金。
三、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一次退休金,以退休生效日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加一倍為基數內
涵,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
數。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八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
月計。
月退休金,以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俸加一倍為基數內涵,每任職
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二給與,最高三十五年,給與百分之七十為限。
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照基數內涵六百分之一給與。未滿一個月者,以一
個月計。
本法所稱之等級,指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之俸(薪)級及俸(薪)點;本
(年功)俸應按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折算俸額計算。
依第一項第三款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給與,各依其應領一次退休金與月退
休金按比例計算之。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且服務逾三十五年者,一次
退休金之給與,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年增給一個基數,但最高給與六十個
基數為限;月退休金之給與,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年增給百分之一,以增
至百分之七十五為限;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照基數一千二百分之一給與
,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關於退撫基金
點閱: 88868

    日期:2009/8/25

基金的誕生

  我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制度,創立於民國三十二年施迄今已歷半個世紀,其間雖經過四次修正,但整體構與原則均維持由政府負擔退撫經費之「恩給制」;惟由於政治、經濟、社會環境急遽變遷,早期所設的退撫制度,已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爰自民國六十年組成專案小組進行研究,歷時多年方完成改革方案,確定退撫制度改為「儲金制」,並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退撫基金並成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會)與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理會)兩個機關以下合稱基金會分別負責退撫基金管理與監督等相關事項。

基金的基本目標

一、保障退撫所得,加強安老卹孤

二、依法提撥基金,確保退撫經費來源

三、充分照顧退休人員,兼顧現職人員福利


以下
進入本文

受公務人員服務法的限制
基層的公務員
如果膽敢兼職
那就準備回去吃自己
所以照上面的資料試算一下
會得到什麼?


如果一個基層的公務員
上有雙親(夫妻雙方)、下有兒女(只算2個)、沒有兄弟姐妹、不幸還只有一個人工作
算一下他的家庭「可支配所得」

43350*13.5=585225
585225/8/12=6069.09元

樂觀一點
夫妻都是高考及格
這樣呢?

585225*2/8/12=12192.19元

不奉養父母的話

585225*2/4/12=24384.37元

如果
一個基層公務員要養一個家
大概的經濟情形

基本上來說
一個雙薪的公務人員家庭
如果無需奉養父母
當然ok
如果需要的話
那經濟情形就會比較緊迫

民眾希不希望官員收紅包?
不希望

足夠的薪水應該是必要的

可以看的出來
公務員的薪水
套句俗語可說是"生吃都不夠了,還想要曬干?"

退休的生活保障必不必要?
如果沒有保障
要求廉潔可能嗎?

退休目前是改為基金制
也就是公務員也和一般勞工一樣
要從每月薪水中繳錢
雇主(政府)也要相對提撥
和勞工的模式是一樣的~

目前所得替代率七成
當然高不少
但相對公務員也沒有薪水和投保級距符不符合的問題
在結構上有基本的不同

當然
退休時不用養小孩了
俸額也比較高
生活可以有不錯的品質
工作時也才可以無後顧之憂...

每個人都在罵公務員領太多
我很想知道
真的這些年來
公部門的服務沒有讓民眾滿意嗎?
沒有愈來愈好嗎?
如果有
為什麼顧客會要求老闆對一群表現愈來愈好的員工削減福利?
而且是老闆用白紙黑字允諾的退休制度
要求削減...

其實
可不可以這樣做?
當然可以~
但執行的結果呢?
我想
顧客得到的服務註定再回到從前吧?!

努力工作
為的就是未來的保障
一般勞工是
公務員也是....


最後
每次有人提這種議題
我第一個想到的是
是要大家過的一樣糟嗎?
不景氣造成的收入銳減
不會因為削減公務人員的福利而改善...
再來
勞保的危機還有一個沒看到別人提的隱憂
出生率下降所造成投保人口下降的問題
這也是公保比較不會遇的問題
以後領退休金的人會比繳保費的人多很多
這要怎麼支撐勞退基金?
完全沒看到那些名嘴提出解決方案
變成殺公務人員退休的年終獎金?
這是在操練圍趙救燕?

以上
報告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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