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這篇東西已經是新聞過去好幾周了


一直在想,媒體或記者~採訪的底限在那?


最近在看以撒拍林的傳記
他的重要思想就是有關"自由"
有時候,憲法保障的自由要如何界定?
或者說什麼是"自由"
我想 大概很難去劃出一個範圍


這個案例也就是一個典型
在私人空間的活動,屬不屬於"自由"的範疇?
裸體或性交 在不妨礙他人意志的情況下
在私人空間之中 那些是屬於"自由"?那些是"淫亂"?


我可以確定的是 不事先告知的採訪與報導
在新聞道德上 是完全沒有顧及當事人的權益 並不可取
但 似也沒有任何一種力量可以去規範~


我對台灣的新聞品質 已經非常失望了
可是我們的記者卻還能屢創新低
我也真的不得不佩服
新聞記者 要好好加油
讀者們 好好加油


相關資料


新聞


警:天體營亂搞 21人都跑不掉


推台灣天體日 張隆基不改其志



陳文茜-誰淫了天體?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馬修馬羅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