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這篇東西已經是新聞過去好幾周了
一直在想,媒體或記者~採訪的底限在那?
最近在看以撒拍林的傳記
他的重要思想就是有關"自由"
有時候,憲法保障的自由要如何界定?
或者說什麼是"自由"
我想 大概很難去劃出一個範圍
這個案例也就是一個典型
在私人空間的活動,屬不屬於"自由"的範疇?
裸體或性交 在不妨礙他人意志的情況下
在私人空間之中 那些是屬於"自由"?那些是"淫亂"?
我可以確定的是 不事先告知的採訪與報導
在新聞道德上 是完全沒有顧及當事人的權益 並不可取
但 似也沒有任何一種力量可以去規範~
我對台灣的新聞品質 已經非常失望了
可是我們的記者卻還能屢創新低
我也真的不得不佩服
新聞記者 要好好加油
讀者們 好好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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