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的連結在下面,有興趣先看看

https://web.cec.gov.tw/preview/cms/29032

這次公投案有下列十個項目

  1. 你是否同意以「平均每年至少降低1%」之方式逐年降低火力發電廠發電量?
  2. 您是否同意確立「停止新建、擴建任何燃煤發電廠或發電機組(包括深澳電廠擴建)」之能源政策?
  3. 你是否同意政府維持禁止開放日本福島311 核災相關地區,包括福島與周遭4 縣市(茨城、櫪木、群馬、千葉)等地區農產品及食品進口?
  4. 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
  5. 你是否同意在國民教育階段內(國中及國小),教育部及各級學校不應對學生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所定之同志教育?
  6. 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
  7. 你是否同意,以「台灣」(Taiwan) 為全名申請參加所有國際運動賽事及2020 年東京奧運?
  8. 您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章保障同性別二人建立婚姻關係?
  9. 您是否同意,以「性別平等教育法」明定在國民教育各階段內實施性別平等教育,且內容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課程?
  10. 您是否同意:廢除電業法第95 條第1 項,即廢除「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之條文?

你可以猜一下
我要討論什麼?
在揭曉答案之前,我先貼幾段公投法的條文

第 1 條

依據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為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公民投票涉及原住民族權利者,不得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依憲法規定外,其他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條例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第 30 條

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 結果,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有關法律、自治條例之複決案,原法律或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 三日起,失其效力。
二、有關法律、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立法院、直 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審議。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 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
三、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
四、依憲法之複決案,立法院應咨請總統公布。

立法院審議前項第二款之議案,不受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立法院、直轄市議會或縣(市)議會依第一項第二款制定之法律或自治條例與創制案之立法原則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提案人之領銜人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經創制之立法原則,立法機關不得變更;於法律、自治條例實施後,二年內不得修正或廢止。

經複決廢止之法律、自治條例,立法機關於二年內不得再制定相同之法律 。

經創制或複決之重大政策,行政機關於二年內不得變更該創制或複決案內容之施政。

接下來討論一下十個公投案的性質
在我看來可以這樣分

屬於"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的有

  • 你是否同意以「平均每年至少降低1%」之方式逐年降低火力發電廠發電量?
  • 您是否同意確立「停止新建、擴建任何燃煤發電廠或發電機組(包括深澳電廠擴建)」之能源政策?
  • 你是否同意政府維持禁止開放日本福島311 核災相關地區,包括福島與周遭4 縣市(茨城、櫪木、群馬、千葉)等地區農產品及食品進口?
  • 你是否同意,以「台灣」(Taiwan) 為全名申請參加所有國際運動賽事及2020 年東京奧運?

屬於"立法原則之創制"的有

  • 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

屬於"法律之複決"的有

  • 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
  • 你是否同意在國民教育階段內(國中及國小),教育部及各級學校不應對學生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所定之同志教育?
  • 您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章保障同性別二人建立婚姻關係?
  • 您是否同意,以「性別平等教育法」明定在國民教育各階段內實施性別平等教育,且內容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課程?
  • 您是否同意:廢除電業法第95 條第1 項,即廢除「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之條文?

But!!
政府表明:東奧正名公投若通過 仍以中華台北出賽
上述公投案有這個新聞出來,有種種論述。簡言之就是政府管不到中華奧會,即便"你是否同意,以「台灣」(Taiwan) 為全名申請參加所有國際運動賽事及2020 年東京奧運?"公投案通過,也沒辦法遵循公投法30條落實執行...
我的疑問和結論是,既然公投結果如何都只是參考,那中選會列為公投案的原因為何?因為顯而易見本公投案不符三大適用事項,偏偏卻又列為公投案...
太奇妙了。

屬於"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的另三案,前兩案涉及能源政策。能源政策有沒有辦法用是或否來決定?在電力必須不虞匱乏的前提下,火力發電廠的發電比例降低、正常汰換或電力缺口的增新建,可以受公投結果左右嗎?為了因應投票方式的簡化提案方式,可以達成空污減量及供電正常的兩項目標嗎?同樣的現象也在"你是否同意在國民教育階段內(國中及國小),教育部及各級學校不應對學生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所定之同志教育?"、"您是否同意,以「性別平等教育法」明定在國民教育各階段內實施性別平等教育,且內容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課程?"上,其實法規通常都是原則上的規範,對實際執行會落實在課綱、或者審查委員會上,以保留法規的彈性並得以因應社會現況。用是或否的公投案,解決不了實際需求與父母焦慮。但要求修定法及施行細則?我又覺得是用大砲打小鳥...

But!!!
在教材出現過這種東西
列舉滿滿問題教材!家長團體:新學期開始繼續監督
怎麼解決?
性解放造成的社會問題是存在的
當然,所謂的浸豬籠也真的是性別不平等
這些問題公投能解決嗎?
其實公投只會造成社會對立益發嚴重
信任愈來愈薄落
當彼此的信任不存在時
問題只會越來嚴重...

對於生為父母和單身的人
對於所謂的性平教育
感受是不一樣的
小朋友長大的過程中
什麼時候可以學什麼、學會什麼、理解什麼?
不能適時適所
其實是揠苗助長
或者可以說是好心做壞事
而這些生為父母的顧忌與顧慮
可以套鐵獅玉玲瓏的臺辭
"話若欲講透基 目屎道掰未離"

而有關"你是否同意政府維持禁止開放日本福島311 核災相關地區,包括福島與周遭4 縣市(茨城、櫪木、群馬、千葉)等地區農產品及食品進口?"這一點
其實我的想法很簡單
這個議題是因為"恐懼"?或是"科學"?
如果是因為科學
那應該訂定針對農產品或食品的檢驗項目及標準來設定放行或不准進口的條款
用地區的方式公投
讓人覺得是由於恐懼而非有實際事證
當然
人們對於未知及不可知存有恐懼是當然的
要怎麼調和是為政者的課題
但希冀公投解決絕不會是解答

再來看看有關同性伴侶的公投案

  • 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
  • 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
  • 您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章保障同性別二人建立婚姻關係?

我不知道大家有什麼見解
首先
創造出"專法就是歧視"這個說法的人
不是別具用心
就是不懂法律原則

基本上法律適用原則如下:

  • 要適用有效的法律(含法位階問題的考量)
  •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
  • 後法優於前法原則(含法規修正後之適用或準用的考量)
  • 從新從優原則(含實體從舊、程序從新以及法律不溯既往原則的考量)
  • 要掌握法規範與具體事實之關係:

而按法律依其所適用之人、事、時、地範圍之不同,可區分為「特別法」與「普通法」。所謂「普通法」,是指得以適用於一般之人、事、時、地之法律,而特別法,則指專門適用於特定人、事、時、地之法律。另依民法第1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民事係處理所有人私法上生活,隨著社會經濟變遷,發生糾紛種類繁多,難以由法律一一事前加以規範,因此,倘若法律未規定者,由於法官不得拒絕裁判,勢必應有解決方式,法官得依習慣而為裁判,無習慣者依法理而為裁判。

依現在的社會氛圍,接受同性伴侶,基本上沒有什麼很大的衝突。但要稱之為婚姻,對於婚姻衍生的親屬、繼承、親等、稱謂...等,當同性伴侶的法律地位都還沒有的時候,會不會在這些問題上達成全民共識?沒有辦法達成社會共識,請問如果公投指定以民法婚姻章修同性婚姻,與婚姻相關的條文都要怎麼修才會有社會共識?沒有共識的話,條文會在立法院躺多久?GOOGLE了一下,和"婚"有關的法規有253種,民法中有77條,和"姻"有關的法規有268種,其中民法有26條,另和"婚姻"有關的法規有78種,民法中與婚姻有關有19條。直接入民法的婚姻章,這麼多的法規及法條要什麼時候才會有共識?尤其沒有習慣習俗的支持之下,要能一步到位,真的有實務操作的困難!!

我如果是同性戀,當務之急一定是先取得法律上的伴侶地位,願景才會是併同民法婚姻章做處理。而要入民法沒有一定的時間,不會有約定成俗的共識,要直接修入民法,會是一條捨易求難之路。這樣的選項是挺同或是折騰同志們,說真的我已經搞不清楚了。

至於最後的"您是否同意:廢除電業法第95 條第1 項,即廢除「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之條文?",是我唯一覺得讓表態的公投。把廢核的願景訂定期限放在法律之中,在眼前能源政策是沒有低污染且穩定的供電的來源之際,其實是不切實際的,也是唯一一個公投結果出來,政府可以依公投結果可以有明確作為的...

說真的
這次的十個公投案
讓我覺得有9個都是全然主觀的主張
但簡化成是與非的公投案
反而只會使社會激化立
對現實改善確全然於事無補....

公投公投,多少不義假汝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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