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一直在質疑閣員有沒有綠卡
我想
這個問題要分為面向
- 閣員有綠卡合不合宜?
- 是否有相關法律規定?
第二個問題比較簡單
國籍法有規定:「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
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民選公職人員,分
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 (里) 長由鄉 (鎮、市、區) 公所解除
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
不在此限:
一、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與研究機關 (構
) 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 (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 及經各級主
管教育行政或文化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教育或文化機構首長、副首長
、聘任之專業人員 (含兼任主管人員) 。
二、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
三、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而以契約定期聘用之非主管職務。
四、僑務主管機關依組織法遴聘僅供諮詢之無給職委員。
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以具有專長或特殊技能而在我國不易覓得之人
才且不涉及國家機密之職務者為限。
第一項之公職,不包括公立各級學校未兼任行政主管之教師、講座、研究
人員、專業技術人員。
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
於就 (到) 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 (到) 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
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在「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中
則有提到須查核外國居留權
但僅著重"查核",並非不得擔任~
而且此項係辦法,故所規範為常任公務人員,不包括政務官。
所以目前在外國居留權部份,並沒有有關政務官的規範。
再回頭檢討第一個問題
- 閣員有綠卡合不合宜?
這個問題,在目前炒作的社會氛圍下
大家都認為有綠卡好像十惡不赦
但是 李斯的千古名文"諫逐客書" 寫的沒有道理嗎?
楚材晉用的成語 和耶律楚材成就的蒙古國
這些外來者都可以引為己用的事例在前
國家辛苦培育或找尋的優秀人才
有他國居留權 就不能用嗎?
我覺得這個問題有很大討論的空間
當然 擔任以後如果要求比照國籍法放棄外國居留權
並沒有什麼不可以或不合理
只是 立法委員拿者居留權問題在批評的時候
相關法規的修訂提案有準備嗎?
如果沒有修法的準備
這一連串的質詢 不但是作秀 也是立委諸公對自己職務的怠惰
你可以修法立法 卻沒有任何作為 反而一直要求一些於法尚無依據的東西
這是另一種型式的愚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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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美國綠卡或加拿大楓葉卡
都只是該國居留權而已
如以我國國籍法第二十條相關規定,則是明確限縮有雙重國籍者其就任公職之限制
惟,也只要求其在就﹝到﹞職一年內依法辦理放棄並取得證明文件即可
今天~~民進黨在野了
卻用雙重標準打模糊戰
直到駐日代表許世楷返國也被爆其擁有日本居留證─櫻花卡
你說的沒錯,如果沒有提案修法
明確界定有他國居留權者,可否出任公職?就不要做秀!
2004年就在扁政府時代出任駐日代表之許世楷
若依民進黨追劉內閣其他官員之居留權問題標準來說
也是可恥
既然要出任公職就不該還有日本居留權
政治人物習慣亂批,卻從未認真檢視自己
真是可惡至極
相關論述【浮生小民雙重國籍與國家認同 該文】
[版主回覆06/18/2008 09:18:52]其實我覺得許世楷在駐日期間其實很努力但是回國的表現卻落入藍綠對峙的槽廄之中
當然 立委的質詢只有辛辣 不夠水準是事實
但現實如此 人在位一天 就該當一天和尚撞一天鐘
如果覺得個人的榮辱遠勝國家的權益
那實在在眼下的世道 是不合適出任公職的
當然立委的品質 不能光看出席率
媒體要勇於揭露立委們不當的質詢並提出批評
目前這種對官員的人格不尊重的質詢方式
應該好的檢討
畢竟很多事情 如果不能對事不對人
事情是無法解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