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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下面這則新聞
我只想到"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不愧是律師出身
只是 沒有證據的發言
雖然經過包裝不涉毀謗
這樣的手法 讓我想到一個同事的遭遇
同事依法勒令某民營機構的某設施停業
不久遭到該機構檢舉
其中有一段的問答如下:
Q:該員(同事)有向你索賄、借錢或以芭樂票調現金嗎?
A:其人與本單位並無上述情事,但是否有向相鄰之機構從事上述作為,本人無法知悉。
這段話表面上四平八穩
但其實挾怨檢舉的該單位
是影射同事因為收不到賄款才找該機購麻煩
然而事實是該機構自已不依規定營運
結果是我的同事必須費盡心力證明自己清白
如果有證據誰做了什麼事
證據拿出來 選票自然來
不要老指控別來再要求別人自清
這對我來說只是一種更有技巧的抹黑
和莊前主秘的行為 只有包裝技巧上的差別
選舉選到最後
果然大家都快沒人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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