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報紙聳動的標題
再看到晚上的大話和2100
果然是罵成一團
其實已經進入司法程序
有些動作 真的是不必要
不過反過來說 現在的記者一天到晚要人提供新聞稿
不自己去撰稿做平衡報導
標題又不下的麻辣不能上版面
這種報導會不會影響審判結果
我想當然多少有影響
這樣子的報導會導致未來審判結果出現後
產生無謂的流言蜚語
記得年輕的時候 邱前院長創煥曾說過一句名言
"司法有如皇后的貞操,不容懷疑"
當時覺得不得體 現在卻真的覺得是至理名言
如果正義的最後防線都遭質疑
社會的動盪就指日可待了
但是我們的政治人物、新聞媒體
雖然尚未強暴司法體系
近來的各種言論卻近似不斷的猥褻
各位檢察官、法官
千萬好好照顧你們自己
你們的貞操是人民信心的來源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0720/11/hiux.html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0719/8/hj8v.html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0719/2/hi87.html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0718/4/hhb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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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十一) 業務費-特別費
壹、法令依據
一、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95年版)
(一)定義:凡各機關、學校之首長、副首長因公務所需,並經核定有案之特別費屬之。
(二)預算計列標準:依實際需要按規定標準計列。
二、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之「中央政府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95年版)
執行標準:依照預算按規定標準執行。
三、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行政院93.12.15院授主忠字第0930007859A 號函)
各機關編列之特別費,應切實依行政院頒標準及支用規定覈實辦理,不得超支。(第20點)
四、中央機關首長、副首長等人員之特別費報支手續
(行政院93.4.22院授主忠字第0930002556A 號函)
特別費報支手續,仍以檢具原始憑證列報為原則,倘有一部分費用確實無法取得原始憑證時,得依首長、副首長領據列報,但最高以特別費半數為限。如兼任兩個以上機關首長者,僅得選擇其中一個職務列支特別費。
五、中央各機關首長、副首長特別費報支手續補充規定
(行政院94.11.28院授主忠字第0940008705號函)
有關中央機關首長、副首長等人員請病假期間,其特別費之報支手續規定如下:
(一)依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公務人員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28日。故特別費之列支對象於1年內請病假日數(不論係1次或分次請假)未超過28日(扣除例假日)者,仍得依現行規定列支特別費。
(二)至於患重病非短期內所能治癒,必需在已請病假28日後再延長病假時間者,除1次延長病假期間達1個月(例假日不予扣除)以上,不得列支特別費外,其餘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期限內延長病假者,得以檢據方式核實列支與公務有關之特別費,但不得超過本院原核定特別費每月列支數額二分之一,又該期間不得以領據方式列支特別費。
六、主計長信箱答復
(一)核銷機關首長因公致贈禮品或宴請貴賓時,是否得免附名單?又特別費致贈禮品有無單價上限? (94年2月版#590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答復)
查行政院所訂頒「各縣(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及「縣(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僅規範特別費之編列標準,並未規範特別費致贈禮品之單價上限,另本處所訂「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亦未規範特別費因公致贈禮品或宴請貴賓須檢附名單核銷。惟各機關於執行特別費時,應於行政院所訂特別費編列標準內核實支應。
(二)對於機關、學校退休人員所贈送之花束、紀念品是否得自辦公費(一般事務費)支應或必需自特支費支應之問題
(94年10月版#598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答復)
查依行政院60年6月2日 臺(60)人政肆字第6378號令頒退休人員照護事項規定,各機關公務人員退休時,可利用各種集會舉行歡送及酌贈紀念品。爰此,有關機關、學校贈送退休人員花束、紀念品所需經費,如係以機關學校名義餽贈,可由其業務費--一般事務費科目項下核實支應,至如係以機關、學校首長、副首長個人名義餽贈,則應由特別費列支。
貳、作業程序及參考作法(註:本項僅供參考,各機關可依業務需要自行規定)
一、經費報支時,承辦單位應將原始憑證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無法取得原始憑證者,以領據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送會計單位審核,經審核無誤,即據以編製付款憑單或傳票送總務單位彙轉地區支付處或指定之金融機構,逕付受款人。
二、已先行預借者,應於備註欄註明暫付沖轉,送會計單位審核,經審核無誤,即據以編製傳票轉正。
叁、內部審核注意事項
一、以領據列報者,是否超過可支用特別費之半數。
二、特別費是否超支,金額乘算、加總是否正確。
三、以收據報支者,收據是否記明受領事由、實收數額、受領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暨國民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受領年月日。
四、以統一發票報支者,統一發票是否記明營業人之名稱、地址及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前項各款如記載不明,應通知補正,不能補正者,是否業經詳細註明,並簽名或蓋章證明之。
五、已先行預借者,是否於支出憑證黏存單註明暫付轉正。
http://www.dgbas.gov.tw/public/Data/62141738547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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