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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一直在質疑閣員有沒有綠卡


我想


這個問題要分為面向



  1. 閣員有綠卡合不合宜?

  2. 是否有相關法律規定?

第二個問題比較簡單


國籍法有規定:「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
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民選公職人員,分
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 (里) 長由鄉 (鎮、市、區) 公所解除
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
不在此限:
一、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與研究機關 (構
) 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 (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 及經各級主
管教育行政或文化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教育或文化機構首長、副首長
、聘任之專業人員 (含兼任主管人員) 。
二、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
三、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而以契約定期聘用之非主管職務。
四、僑務主管機關依組織法遴聘僅供諮詢之無給職委員。
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以具有專長或特殊技能而在我國不易覓得之人
才且不涉及國家機密之職務者為限。
第一項之公職,不包括公立各級學校未兼任行政主管之教師、講座、研究
人員、專業技術人員。
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
於就 (到) 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 (到) 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
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在「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中
則有提到須查核外國居留權
但僅著重"查核",並非不得擔任~
而且此項係辦法,故所規範為常任公務人員,不包括政務官。
所以目前在外國居留權部份,並沒有有關政務官的規範。
再回頭檢討第一個問題


  1. 閣員有綠卡合不合宜?

這個問題,在目前炒作的社會氛圍下
大家都認為有綠卡好像十惡不赦
但是 李斯的千古名文"諫逐客書" 寫的沒有道理嗎?
楚材晉用的成語 和耶律楚材成就的蒙古國
這些外來者都可以引為己用的事例在前
國家辛苦培育或找尋的優秀人才
有他國居留權 就不能用嗎?


我覺得這個問題有很大討論的空間


當然 擔任以後如果要求比照國籍法放棄外國居留權
並沒有什麼不可以或不合理
只是 立法委員拿者居留權問題在批評的時候
相關法規的修訂提案有準備嗎?
如果沒有修法的準備
這一連串的質詢 不但是作秀 也是立委諸公對自己職務的怠惰
你可以修法立法 卻沒有任何作為 反而一直要求一些於法尚無依據的東西
這是另一種型式的愚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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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修馬羅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